近期,多名投资者状告同一位私募基金经理。
这些高净值投资者2017年的市场高点投资一家私募产品,但在几度套牢→→基金经理承诺“回本”→→进一步套牢的折腾后,如今净值缩水超过90%。
(资料图片)
可谓现实版“竹篮打水一场空”。
他们曾经期待相关私募基金经理可以兑现“补回本金”的承诺,但最终该基金经理并未兑现承诺,而且“消失”了......
根据相关法律文书,投资者曹某2017年10月运用100万元买入一只私募产品,私募管理人名称为北京嘉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怡财富”)。
买入时点正值A股蓝筹白马行情爆发的尾声。
根据基金合同,这位投资者买入后12个月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也就是有着一年的资金锁定期。
实际上,这位投资者在市场情绪高涨之时,买在了指数高点。
接下来,市场一路走低,特别是2018年全球地缘因素扰动权益市场,股票投资圈史无前例地经历了超预期下跌,悲观情绪密布。
到了2018年末,上述私募产品进入资金开放期,但净值回撤显著。
于是,基金经理李文东“一招鲜”——签订投资基金补充协议,试图“挽留”持有人。
由于私募产品面向特定客户募集并运作资金,通常会有“个性化”的投资条款。
基金经理开出了多个“诱惑”的条件:
【资金锁定三年】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净值恢复到1元之前,从2018年12月2日开始算起三年时间内不进行基金赎回。
【基金经理担保】基金经理李文东以个人名义担保基金净值从2018年12月2日开始算起三年末恢复到1元以上。
【投资者本金刚兑】如果届时基金净值不能恢复到1元,基金经理负责给各位投资人补足至1元,补足后基金投资者可以进行赎回。
上述私募基金经理在2018年末对市场底部判断,有着足够的信心,因此“夸下海口”让持有人再“等待三年”。
然而,对于基金持有人而言,这种等待也是有代价的。
实际上,2018年12月后的三年(截至2021年12月),A股市场市场经历了指数熊市尾部-指数型牛市-抱团股解崩-个别板块的结构性行情。
按理说,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净值高点赎回基金。但上述嘉怡财富2018年12月与持有人的补充协议,有一个类似对赌协议的条款:
如果在三年时间到期前的任何时间(如1年内的某一天、2年内的某一天)基金净值已经恢复到1元以上,则本协议从基金净值恢复到1元以上之日开始自动失效,此时,基金投资者可以自行决定基金是赎回还是继续投资。
换言之,基金净值一旦回升至1元之后,所谓的补充协议将变成“历史文件”。即使之后再次跌破1元,基金经理也不会刚性兑付。
补充协议还有一段表述:
如果在三年时间到期前的任何时间,当基金净值还未恢复到1元以上,基金投资者此时若要赎回基金,则赎回过程将完全按基金合同进行,基金经理李文东不负责“基金净值小于1元的投资损失补偿”。
这意味着:三年锁定期到期之前,持有人在1元净值以下赎回,基金经理不会进行任何刚性兑付。
对于上述2017年买入的投资者来说,基金资产相当于锁定长达四年(最初买入时锁定1年+后期协商再锁定三年)。
此外,持有人还要接受一个条款:“未来的三年时间,基金投资者不可干扰基金经理李文东的操作,以便于李文东能够从战略角度运作好基金,并顺利操作好未来的一轮潜在大牛市。”
另有一位投资者李某某,于2017年6月也购买了嘉怡财富的股票产品,当时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产品有六个月的封闭期。
投资者李某某购买后不到五个月,嘉怡财富进行的分红,这位投资者进行了红利再投资。
之后,这只私募产品的净值不断下跌。
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李某多次致电基金经理李文东,询问其基金投资情况及持续下跌原因,但李文东从未披露基金具体投向,反而希望投资者继续持有,并保证基金净值会恢复到1元以上。
2018年12月,嘉怡财富与向投资者李某出具了一份私募基金补充协议,并附有基金经理李文东身份证复印件。
这些补充协议也称:担保从签署之日起三年末恢复到1元以上,如果届时基金净值不能恢复到1元,李文东负责给各位投资人补足至1元。
然而,竹篮打水一场空。
直至2021年12月20日,投资者李某的产品净值已经跌至很低的位置——基金单位净值为0.088元,他决定赎回,最终到账金额12.85万元。
换言之,这位投资者持有四年的产品,100万元的本金亏损了接近90万元,更没有获得基金经理最初承诺的“刚兑”。
投资者李某决定诉至法院,要求私募管理人应向其支付将私募产品单位净值补足至1元的差额补足款,即133.13万元。
另有一位投资者宋某也遇到相同情况:投资本金没有得到基金经理的刚性兑付。
她在2017年11月买入嘉怡财富的产品,到了2018年末也遇到净值跌破1元的情况,于是签订补充协议,再等了三年后发现净值依然在1元以下。
裁判文书称:宋某多次联系基金经理李文东要求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损失,李文东一直避而不见。她的基金净值只剩下0.0171元,投资损失已达98.29万元。
实际上,嘉怡财富的内部运作曾经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
2021年证监会曾向这家私募机构发出罚单,提及基金经理李文东存在以下行为:
一、存在安排非公司员工接待投资者等情况,反映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目前上述案件法院还没有做出相关赔偿判决,但私募机构与持有人签订补充协议的细节,值得业内深思。
其一,净值走低后,私募管理人提出刚性兑付的方案,是否符合私募基金运作规范,备案管理机构是否应该介入?
其二,高净值投资者与私募机构签订涉及刚性兑付的补充协议,是否属于理性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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