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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原则同意进一步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

2022年12月19日,中国内地和香港证监会发布了进一步扩大互联互通股票标的范围的《联合公告》,原则同意两地交易所进一步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


(相关资料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合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互联互通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原则同意两地交易所进一步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前期已宣布将会同港方扩大互联互通股票标的,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和更多沪深上市公司股票纳入标的范围。在两地证监会共同支持和推动下,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就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整体方案达成共识。

二、此次,股票互联互通拟双向扩大标的范围,具体调整如下:

沪深股通的标的范围调整为:市值50亿人民币及以上且符合一定流动性标准等条件的上证A股指数/深证综合指数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的A股。

港股通的标的范围调整为:在现行港股通股票标的基础上,纳入恒生综合指数内符合有关条件的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股票,即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的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根据现行规定纳入港股通;将沪港通下港股通标的范围扩大至与深港通下港股通一致,即沪港通下港股通纳入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

经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同意,交易所可对标的纳入的具体条件、调整机制等作出规定。

三、对于本联合公告未提及的交易、结算、投资额度、投资者适当性、两地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对口联络机制等有关事项,仍适用此前发布的股票交易互联互通联合公告的相关规定。

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将调整完善相关业务规则,积极推进技术系统开发及测试、投资者教育等各项准备工作。在相关交易结算规则和系统准备完成、获得所有相关的监管批准、市场参与者充分调整其业务和技术系统后,上述扩大方案方可正式实施。从本联合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上述方案正式实施,需要3个月左右准备时间,正式实施时间将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202212月19日

为进一步解读具体安排、明确市场预期,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可否介绍一下此次互联互通股票标的范围扩大的背景情况?

答:自沪港通开通以来,为更好适应两地市场发展水平,满足两地投资者日益增长的投资需要,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互联互通标的范围持续扩大。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已先后将科创板股票纳入沪股通标的,将在港交所上市的不同投票权架构(WVR)公司股票、生物科技公司股票纳入港股通标的,又将两地ETF产品纳入互联互通标的,沪港通“容量”不断扩大、投资品种日渐丰富,跨境投资的效率和便利程度显著提升。

前期,中国证监会已宣布会同香港证监会积极研究扩大互联互通股票标的范围并达成一致。为了进一步便利境内外投资者参与对方市场,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交所会同深交所、港交所、中国结算、香港结算就扩大互联互通股票标的范围整体方案达成共识。我们认为,此次标的范围扩大,是深化两地资本市场务实合作的又一有力举措,对促进两地市场协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并将助力内地资本市场实现更高水平双向开放。

2.问:可否介绍一下此次沪股通股票标的范围的具体调整?

答:此次沪股通股票标的扩容将选取市值50亿人民币及以上且符合一定流动性标准等条件的上证A股指数成份股,以替代原沪股通下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A+H股公司的相关要求不变。此次调整将更广泛地将股票产品纳入标的范围,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要,进一步增强A股市场影响力。

3.问:可否介绍一下此次港股通股票标的范围的具体调整?其中,港股通标的中将纳入外国公司,这类公司的纳入标准是什么?

答:此次港股通标的范围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满足条件的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纳入标的范围;二是将沪港通下港股通标的范围扩大至与深港通下港股通一致,即沪港通下港股通纳入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其他现有港股通标的范围维持不变。

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的,可以根据沪港通下现行规定纳入港股通标的范围。

4.问:可否介绍一下此次扩大互联互通股票标的的实施安排?

答:后续,上交所将会同相关各方抓紧修改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标的扩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以确保相关方案顺利落地实施,预计相关准备时间约3个月。

本文内容综合自: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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