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已不是金龙鱼第一次因为所谓“期货亏损”而引发市场关注了。
从负8163.5万元、负15.56亿元到负31.54亿元,连续三年,金龙鱼的年报都明确披露了其套期保值期货端的盈亏情况。
上周五,金龙鱼举办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会上,有投资者提问:“公司期货为什么一直亏损,是职员技术问题吗?”
公司董事兼总裁穆彦魁回复表示,公司在集团层面建立了专业的期货管理团队,会根据各工厂每日生产、销售、库存情况,结合各原材料的行情进行综合判断后,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马来西亚衍生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等进行套期保值。2021年以来,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如棕榈油、大豆、大豆油等价格处于上涨趋势中,公司的期货业务产生亏损。从会计记账角度来看,由于部分期货合约未能满足套期会计的要求,期货的损益需要及时计入利润表,但是现货的损益需要等到销售后才能体现,因此会存在时间性差异。
把期货损益计入利润表披露出来,金龙鱼将其归咎于期货合约和套期会计之间的匹配问题。那么,事实究竟是怎样呢,这种情况又是否能够有效避免?
据了解,从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涉及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不分企业营业环境开始无差别普遍实行,其中就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新的套期会计准则引入了更灵活及人性化的会计处理机制服务实体企业,帮助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更贴合风险管理活动,同时解决了风险管理业务、财务信息不对称以及财报失真的情况。
而金龙鱼此次为何没能完全有效运用套期会计呢?
“经营与财务信息是一一对应的。凡是经营上有动作的,财务上一定要有与之对应的会计处理信息;财务上有会计处理信息的,经营上也一定要有与之对应的动作。这两个原则是企业套期保值时必须要遵循的。”中国投资协会大中型企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研究咨询部技术咨询总监宋朝表示,按照金龙鱼的说法,实际上不少业务进行了单边的操作与记账。所以,如果公司能进行套期会计处理,技术上可以认定是套期保值。如果最后依然确认亏损进利润表,则能判断出是投机。
不过,他也表示,金龙鱼这种说法会造成一定混淆。“如果公司是投机操作,而对投资者说期货损益后期会随现货确认,但到底能不能确认,目前不知道。即便后期确认,公司的会计处理大概率是进行了一定的人为匹配,而这仅仅是个技术处理手段,与套期映射无关。”
在他看来,金龙鱼所称的“未能满足”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公司不理解套期会计也就是套期工具的处理,套期关系不明确;另一种是其套期业务不满足套期映射关系。
“并不是所有的套期保值都能运用套期会计。”国内一家头部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告诉记者,一方面套期会计准则有严格的要求,例如要求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即价值由于相同的被套期风险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但有时实务中现货和期货品种存在较大差异,其价值变动受到多种不同因素驱动,以至于抵消效果可能并不太好,企业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或许能对冲部分风险,但可能无法满足套期会计要求;另一方面现行准则尚未解决动态净敞口套期会计的问题,例如贸易企业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以及现货高频滚动更新,企业针对实时更新的净敞口进行套期,很难对期货、现货进行追踪匹配。这个问题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在起草《宏观套期》项目。
该会计师说,由于套期会计并非强制运用,对于企业来说不管是已经运用套期会计的有效套期的套期无效部分、未选择应用套期会计的有效套期方案还是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的套期保值,对于报表使用者来说,都希望企业通过详实的信息披露给市场传递更多有效信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了解公司的风险管理策略及效果。例如,除了满足会计准则对套期会计相关披露要求之外,企业可以在管理层分析中对于未运用或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的套保方案进行披露及分析。
“的确,投资者最担心企业以套保的名义做投机。”这位会计师表示,能做成套期会计的套期保值一般没问题,但没做套期会计的不代表企业在做投机,可能是现行准则尚不能解决企业的套期实务,或者企业的套保方案并不能满足会计准则严格要求,这些情况上市公司都可以在管理层分析中解释给投资者。“不能冷冰冰地用专业词汇说,要通俗易懂,这样才能消除他们对上市公司和对期货工具的误解。”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合伙人田雪彦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由于企业运用的期货产品多为市场上的主力合约,当企业需要对长期的风险敞口进行管理时,就需要对套期工具进行到期移仓,该滚动套期策略也会由于套期工具的展期产生一定的套期无效性。企业需要量化评估套期有效性。当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经济关系发生变动时,企业必须通过再平衡套期比率调整纳入套期关系的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数量,以确保其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另外如果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是一项损失,且该损失全部或部分预计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的,企业应当在预计不能弥补时,将预计不能弥补的部分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例如,企业在较高价格锁定原油成本导致企业的产品预计亏损时,不能弥补的亏损需要及时转出至当期损益。
田雪彦表示,新套期准则允许企业将构成净敞口的所有项目的项目组合整体指定在套期关系中,并追踪被套期项目的变动来运用净敞口套期,但对于价格风险来说,新套期准则仅限于对面临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敞口运用净敞口套期会计,而不得对预期采购和销售面临的现金流变动风险的敞口运用净敞口套期会计。当企业基于动态的净敞口进行风险管理时,如果企业难以逐项追踪构成风险净敞口项目的变动,也无法运用套期会计。企业可以选择对发生会计错配的待执行合同适用公允价值选择权来简化会计处理,消除会计错配。
记者从交易所相关人士处了解到,交易所在仓位管理上有申请套保豁免限额,不过企业有时因为临时的经营计划调整来不及申请,有的企业做套期保值信息披露时不想把所有经营行为暴露,但也有的企业就是在做期货投机。而更多的是上面几种情况兼而有之。
在该人士看来,当前国内评价企业套期保值效果的基础制度还不尽完善。因此,如何看待套保效果,不能完全被现有制度规范框住。“但现行制度仍是一个大概的标准,帮助我们鉴别。就像中医的望闻问切,有个外在的大概判断,但不可刻板地依靠外在的表现。”
记者发现,即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将利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套期保值定义为“风险管理活动”,并将原来所称的“期货投资者”统一改称“期货交易者”,从法律意义上将上市公司的期货套保与一般意义上的期货投资区分开来。新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
对此,业内专家呼吁,上市公司未来应当在新法的指引和保护下,进一步用好期货工具并做好套保信息披露,而社会大众也须按照“鼓励利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立法精神,提高对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认识,消除对期货工具的误解,给“金龙鱼们”一些理解空间。
具体来看,上述业内专家建议,针对上市公司的“期货套保”,应当先搞清楚其实质,再有所区别地对待。如果是规则制度的漏洞造成的误解,可以呼吁让制度尽快完善。对于上市公司自身,如果属于“套保模范型”,应该予以宣传鼓励;如果属于“浑水摸鱼型”,参与期货投机而拿套保当幌子,要加强问责;如果属于“信披瑕疵型”,则要理性看待这种瑕疵,不可武断认为是期货工具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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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海强,来源:期货日报,原文标题:《金龙鱼“期货亏损”再引关注!业内专家:优化制度,让“鼓励套保”的法律精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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