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一家知名私募投资机构工作,但有一天却发现老板和基金经理在大厅里吵了起来,还几次喊来了警察。
【资料图】
这样的一幕,你是否能想象?
但这个场景真实地出现在一家老牌私募机构中。
甚至直到法庭上,这位被“退货”的投资骨干,其真实身份仍然是“罗生门”:
当事人称自己是基金经理,而相关私募机构和人力公司坚称他是高级研究员。
最终,他们法庭上“相见”。
或许这也是想不到的结局。
此次涉事的机构上海尚X投资,已不是第一次涉入相关的人事官司了。
但这家公司确实老牌,作为中国第一代阳光私募机构。这家公司的资历与淡水泉、星石投资在伯仲之间。
据悉,尚X投资成立于2007年,创始人石某早期曾任深圳一家大型证券公司的投行部上海总部出任副总经理、后出任上海某上市实业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
一句话,创始人石某是当年的投资精英。
离开券商后,石某加入了国内一家“老十家”基金公司,并成为早年的基金经理,管理的产品也有些名气。
日后,他和上海某合资基金公司的投资总监一起创办了尚X投资。
基于石某和尚X投资的民企,他们在有一批人跟随,并成为这家公司雇佣的投研团队。
法律文书显示,此次状告该公司的汪某,就是他投研团队的成员:
汪某于2014年至2019年在尚X投资任职,先后担任医药行业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
汪某此份工作的转折点,出现于2019年8月9日。
当日,尚X投资向汪某发出待岗通知,以“经营需要进行业务调整”以及汪某存在“长期不写研究报告,并连续考核不合格”等为由,决定安排其待岗。
据悉,汪某待岗期间的薪资待遇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之后,双方对于汪某的待岗安排,有过数次沟通。期间汪某曾两次在办公场所并两次报警,要求民警到场处理纠纷,涉及“擅自取消其门禁卡等相关权限”、“无缘无故把其上班打卡信息和指纹删除”等事宜。
之后,汪某就薪酬等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又诉至法院。
汪某提出了一系列赔偿要求:包括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绩效奖金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同工同酬工资差额,以及尚X投资应付的年度贡献奖。
这宗劳资纠纷中,曝光了涉事私募内部人事制度“不为人知”的细节。
比如,包括汪某在内的不少员工,其实是和外包公司上海中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裕人力”)签约的,而不是和服务的尚X投资合作的。
相关资料显示,2014年,汪某主张的“入职”尚X投资的时间,实际上是当年5月,汪某与中裕人力签订了劳动合同,再由中裕人力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安排在尚X投资工作。
也因为此,2019年9月23日,尚X投资将汪某退回中裕人力。当日,中裕人力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送达汪某,解除的理由为“因你反复连续不断严重影响用工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导致用工单位的日常工作无法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合同中,最初所约定的月岗位工资为3000元(2019年1月之后调整为3500元),奖金及其他收入按照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以及个人绩效按月考核发放。
当时,尚X投资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汪某发送聘用函,载明:“汪某工作岗位为医药行业高级研究员,月度基本工资为税后1.5万元/月,每月奖金和年终奖根据考评情况另算。”
庭上,中裕人力和尚X投资称:汪某的绩效金额由尚X投资提供,每月绩效考核是浮动的,考核的材料即尚X提供的考核表格。绩效考核的基数为税前1.5万元或1.8万元,自2018年1月开始调整为1.8万元。
按照汪某的说法,他在尚X投资先后担任研究员,入职两年后的2016年8月转至基金经理岗位。
奇怪的是:尚X投资与中裕人力均不认可汪某岗位曾变更为基金经理。汪某称其在一审中提供的万得软件个人信息截图等证据可以佐证。
而据私募排排网,汪某现担任一家宁波买方机构的基金经理,简介中注明了曾在尚X投资的基金经理经历。
汪某还称在担任研究员期间,需要业绩考核,而当上基金经理后并无考核。
这场庭审中,汪某是否为尚X投资的基金经理,一时间成了“罗生门”。
恰恰就是基于这个“身份认定”,汪某提出了“同工同酬”的诉求。
他指出:尚X投资应按照市场上基金经理同工同酬每月3万元的工资标准,支付他担任基金经理后的工资差额,并结合其工作年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汪某给出的计算逻辑是:2017年7月起,他的薪酬调整为税后1.8万元/月,加上公司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推算出税前工资为2.49万元。
这距离所谓的三万元“市场均价”有一定距离。
通常来讲,无论是公募圈,还是私募圈,基金经理的月薪是否为3万元,因不同机构而异。
审理法院认为:汪某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被任命为基金经理。即使实际从事基金经理的工作,工作岗位的调整与工资的调整并不具有必然联系。
一家投资机构的运营,离不开对投研人员的激励机制。
这宗案件中,汪某曝光了尚X投资的绩效考核细节。
汪某在庭上透露:根据尚X公司研究员绩效考核制度规定,月度考核第一名者当月工资翻倍,月度考核第二名当月工资增加50%,而实际操作是月度考核第一名者当月工资增加20%,月度考核第二名当月工资增加10%。
此外,汪某还在庭上提供了一份对话截图,里面含有基金经理业绩提成的信息。
“投总,我问过很多人,基金经理carry(超额业绩提成)都是20-30%,有些激进50%,咱公司只有10%吗?”对方回复“20%,调整过一次。”汪某表示“我15年问过XX,他说他当时只有10%”,对方回复“15年后面就调整了”。
一审法院裁决:判决尚X投资无需支付汪新文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工资差额7.5万元,驳回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的除外)。
法院审理时指出:汪某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汪某要求的工资差额、基金经理岗位同工同酬工资差额、新老税法更替后缴税存在的工资差额等诉讼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不予处理。
对于奖金部分,法院认为汪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尚X投资曾就奖金提成和考核激励奖金存在约定,且尚X投资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其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案还经历了二审,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汪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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