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到过基金公司在各大节日、节气发布的推文或海报吗?
(资料图片)
是的,这些优美的插图海报,通常都来自于第三方的外包公司。
但是,要小心哦!
有些内容一旦处理不当,可能牵扯知识侵权,由此带来的支出动辄以百万计。
日前的一份判决书就显示,一家第三方广告公司(D公司)和业内一家大型基金管理公司(H基金)围绕后者是否侵权前者制作的内容,展开了一连串的诉讼行动。
在服务合同纠纷以150余万初次和解后,外包公司方又围绕着基金公司的其它内容继续展开一系列侵权诉讼,显示了一幅“不眠不休”的姿态。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23年5月,一份判决书悄然流传在网络上。
涉事双方是,一家著名基金管理公司(H公司),和一家第三方广告公司。
诉讼的事由是,2015年的深秋,H基金官方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重阳|当他们老了,请紧握他们的手,陪他们慢慢走》。
其中,文章引用了D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五张图片。
由此,D公司认为,H基金在运营该公司微信公众号时,非法向公众发布侵权作品。要求法院:
1.判令H基金立即删除涉案的侵权作品;
2.判令H基金在其经营的“H基金”公众号中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3.判令H基金赔偿D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2万元;
4.判令H基金承担这一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表面上,这似乎只是一场“侵权”官司。但其实不然。
D公司和H基金在过去两年内已经多次经历诉讼,仅2022年内,D公司就发起了约20起针对H基金的诉讼。
积极的姿态,令受理法院也不得不一度对相关案件进行并案处理。
而且,D公司的主要诉讼事由均为侵权。
一家基金公司如此专注的“侵权”另一家第三方公司的作品,这样的境况,确实让外界很难理解。
更多的细节在相关文书中被发现。
原来情况是这样的。
2015年,D公司向H基金表达,接替案外人S股份(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成为2015年度与H基金服务合同的履约主体。
此后,D公司就此接替事宜不断向H基金提出签订2015年度合同的申请,但H基金迟迟未与原告签订2015年度合同。
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D公司仍按照2014年度合同标准及H基金要求,向它们提供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期间的品牌营销服务,但H基金之后未支付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D公司一气之下将H基金告上法庭,要求H基金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期间的合同价款及逾期利息,总计为358.6万元。
至此,双方从潜在“伙伴”变身法庭“对手”,正式展开诉讼马拉松。
有首歌的歌词说:最深爱的人,总是伤人最深。
“知根知底”的D公司,告起H基金来也是手拿把攥,迅速清理出一堆事由。
仅2022年,D公司就有前后约20次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而且,这还是在双方之前达成过《和解协议》的基础上。
根据相关公告,D公司、H基金和S股份曾于2021年11月签订《和解协议》。其中提到:
D公司和H基金已就本纠纷涉及的部分服务范围(详见附件《XXXX和解服务内容汇总表》)达成一致。就该达成一致的服务范围,双方同意以152万元达成和解……
但或许问题就出在和解协议中的“部分”这个措辞上。
很快,在和解后,几方又进入新的“攻防”状态,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提起的一幕。
值得提醒的是,这还仅仅是这系列诉讼的一个案件。
不过,在刚完成的审理中,这个事态发展有些转折。
在原、被告均确认,该案系争作品包括在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的《丹石工作量汇总表及附件一》中,但不在《调解协议》达成一致的服务内容范围内这个事实后。
H基金主张系争作品是D公司提供给H基金的,因此,H基金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图片不构成侵权。
最后,法院认定,该案争议焦点是D公司、H基金之间就系争作品的使用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的认定。
法院认为,尽管D公司、H基金之间未签署书面协议,但《和解协议》等证据足以反映出D公司、H基金已就委托创作服务达成合意,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在H基金确认系争作品是D公司向H基金提供服务的情况下,D公司既在与H基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将系争作品纳入合同范围,又未提供证据证明H基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系争作品并产生侵权,故法院对D公司诉称不予采信。
另,双方虽对具体服务事项、报酬等未能完全达成一致,但微信长图文在D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范围内,H基金使用系争作品未超出约定使用或者特定目的的范围。
综上,H基金不存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故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但D公司仍可就与H基金之间形成的真实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目前看,这场诉讼马拉松的第一案才初步落定,但已最够给予行业以启发:
在新媒体时代,关于著作权、知识产权的认知,以及由此带来重大的利益关系,可能是整个行业有待进一步加强认识的方面。
而外包这个业务的过程中,签约双方如何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伤害对手方,可能也是值得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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