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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亮点?

摘要

事件:2023年2月18日,银保监会及人民银行披露《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等方面做出重点修订,修订后的《资本办法》拟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将公开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资本管理办法中的权重调整进行对比,从公共部门实体债权、金融机构债权、企业债权、个人债权、房地产、合格资产担保债券六个方面探讨二者间的差异。

注:本文整理的风险权重调整仅针对第一档银行,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相关资料图)

①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50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②境外债权债务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占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的商业银行。

公共部门实体债权:地方一般债风险权重下调至10%,专项债不变

2012年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现行管理办法)将地方债风险权重设定为20%,而本次征求意见稿将一般债风险权重降为10%,专项债风险权重维持20%不变,或进一步拉卡一般债和专项债的定价差异。

金融机构债权:银行3M以上存单/普通债/二级资本债权重上调,银行永续债算权益/权重不变,头部券商普通债权重降低

对金融机构债权包括:①境内外其他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不含次级债权)、②次级债权、③对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不含次级债权)。

(1)境内外其他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不含次级债权):高风险评级银行同业债权影响有限。征求意见稿则结合银行的风险暴露等级与期限结构进行划分:

①对于A+级、A级银行,3个月以内(含)或因跨境商品贸易而产生的原始期限6个月以内(含)的权重保持为20%不变(现行管理办法规定对其他银行3个月以内债权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为25%,下同);

②对于A+级银行,3个月以上期限的债权风险权重调升至30%(较现行管理办法调升5PCT);

③对于A级银行,3个月以上期限的债权风险调升至40%(较现行管理办法调升15PCT);

④对于B级、C级银行各期限债权风险权重整体调升。

根据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对银行评级进行粗略估算,大部分银行评级处于A+及A级,整体有影响、但幅度有限。

(2)次级债权:二级资本债、TLAC债券风险权重调整为150%,符合市场普遍预期。总体来看,对于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修订与《新巴Ⅲ》相一致,预计对同业互持比例较高的中小型银行有一定影响。

(3)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不含次级债权):投资级其他金融机构权重调降。

①对投资级其他金融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满足8项具体规定)的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为75%(现行管理办法规定为100%);

②对一般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为100%(保持不变)。

总体来看,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债权,划分为投资级公司的风险权重进一步下降,对于一般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权重不变,预计其他金融机构风险资本占用降低。

企业债权:投资级公司的风险权重调降

企业债权进一步划分为一般公司的风险暴露与专业贷款的风险暴露。

(1)对于一般公司的风险暴露,根据公司信用情况划分不同的风险权重,头部企业的风险权重有所调低:

①投资级公司:同时满足八条标准(境内外上市或发债企业,利润、负债率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企业,风险权重为75%(现行管理办法规定合格小微企业为75%,其余公司均为100%)。

②中小微企业、其他一般公司:中小企业85%,小微企业75%,其他一般公司100%。

(2)于专业贷款的风险暴露,根据融资类型及运营阶段进行划分,除了运营前阶段的项目融资风险权重有所调升外,其余风险权重基本保持不变。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对企业债权进行更细一步的划分,有利于降低投资级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

个人债权(不含房贷):小额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的权重调低

在不存在币种错配的情况下,按照是否为监管零售个人划分:

(1)对于监管零售个人,①合格交易者的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风险权重调降至45%(现行管理办法规定为75%),②对其他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75%(保持不变);

(2)对于其他个人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100%(调升25PCT)。

房地产债权:个人按揭贷款的风险权重实质性降低

公开征求意见稿将房地产风险权重进一步划分为三个方面:房地产开发、居住用房地产、商用房地产,重点关注前两者。

(1)房开贷款:对符合审慎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100%,对于其他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的权重为150%,整体影响不大。

(2)居住用房按揭贷款:贷款价值比在60%(含)以下的按照40%权重,在60%-80%(含)的按照45%风险权重,较此前版本明显下调(现行管理办法将个人居住用房按揭贷款风险权重统一规定为50%)。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速报

2023年2月18日,银保监会及人民银行披露《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等方面做出重点修订,修订后的《资本办法》拟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文将公开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资本管理办法中的权重调整进行对比,从公共部门实体债权、金融机构债权、企业债权、个人债权、房地产、合格资产担保债券六个方面探讨二者间的差异。

1.1 公共部门实体债权:地方政府一般债风险权重下调至10%

2012年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设定风险权重均为20%,而公开征求意见稿将地方政府一般债风险权重设定为10%,地方政府专项债风险权重设定为20%。

总体来看,商业银行持有地方政府一般债的风险权重有所调降,有利于银行增配一般债。

1.2 金融机构债权:银行次级债风险权重上调至150%

对金融机构债权可划分为三类。境内外其他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不含次级债权)、次级债权、对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不含次级债权)。

1.2.1 境内外其他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不含次级债权):高风险评级银行同业债权影响有限

2012年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期限结构将同业债权划分为两类: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的债权风险权重为20%,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的债权风险权重为25%。而公开征求意见稿则结合银行的风险暴露等级与期限结构进行划分,具体来看,对于A+级银行,3个月以上期限的债权风险权重调升5%,对于A级银行,3个月以上期限的债权风险调升15%,对于B级、C级风险权重整体调升。

银行如何划分A+/A/B/C级?根据《信用风险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商业银行应开展尽职调查,并按照以下条件进行标准信用风险评估,将所有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划分为A+级、A级、B级、C级。

A级是指信用风险较低的商业银行,即使在不利的经济周期和商业环境下,也具备充足的偿债能力。划分为A级的商业银行应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

(2)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监管法规中关于缓冲资本要求,包括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3)上述最低资本要求和缓冲资本要求,不包括针对单家银行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满足前款所列条件,同时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4%,且杠杆率不低于5%的商业银行,可划分为A+级。

B级是指信用风险较高的商业银行,偿债能力依赖于稳定的商业环境。划分为B级的商业银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不满足A级商业银行标准;(2)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不包括针对单家银行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C级是指具有重大违约风险的商业银行,很可能或已经无法偿还债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应划分为C级:(1)不满足上述A+级、A级、B级标准;(2)在拥有外部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外部审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对银行持续经营能力表示怀疑。

非次级同业债权调整有多大影响?银行同业之间资金交易包括投资端(同业存单、普通债)、以及同业业务(同业拆解、买入返售、存放同业),长期限同业业务规模或有一定程度压缩。

但总体来看,根据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对银行评级进行粗略估算,大部分银行评级处于A+及A级,实际影响或有限。

1.2.2 境内外其他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不含次级债权):高风险评级银行同业债权影响有限

2012年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风险权重为100%,而公开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细分:

(1)对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风险权重为150%;

(2)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风险权重为150%;

(3)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风险权重为150%;

(4)持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债务工具风险权重为150%。

总体来看,对于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修订与《新巴Ⅲ》相一致,预计对同业互持比例较高的中小型银行有一定影响。

1.2.3 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不含次级债权):投资级其他金融机构权重调降

2012年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风险权重为100%,而公开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细分:

(1)对投资级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为75%;

(2)对一般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为100%。

何为投资级公司?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投资级公司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且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情况正常,无风险迹象,按时披露财务报告;

(2)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人民法院失信黑名单,公司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最新一期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应为无保留意见;

(3)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商业银行对其债权风险分类均为正常;

(4)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银行间市场登记有在存续期内的股票或债券(不含资产证券化产品);

(5)对外担保规模处于合理水平且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6)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口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并口径)均大于3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法人口径)、净利润(法人口径)均大于0;最新一期(季度频率)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并口径)、净利润(法人口径)均大于0;

(7)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金融、建筑工程、航空运输等特殊行业的公司可适当放宽;

(8)上一会计年度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原则上应大于净利息费用,金融行业的公司可不受此限制;

总体来看,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债权,划分为投资级公司风险权重进一步下降,对于一般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权重不变,预计其他金融机构风险资本占用降低。

1.3 企业债权:投资级公司风险权重调低

2012年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企业债权划分为两类:对于一般企业的债权,其风险权重设置为100%;对于符合标准的微型和小型企业的债权,其风险权重设置为75%。

而公开征求意见稿对企业债权进一步划分为一般公司的风险暴露与专业贷款的风险暴露。对于一般公司的风险暴露,根据公司信用情况划分不同的风险权重,整体来看风险权重有所调低;对于专业贷款的风险暴露,根据融资类型及运营阶段进行划分,整体来看除了运营前阶段的项目融资风险权重有所调升外,其余风险权重基本保持不变。

何为专业贷款?专业贷款是指公司风险暴露中同时具有如下特征的债权:1.债务人通常是一个专门为实物资产融资或运作实物资产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2.债务人基本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或业务,除了从被融资资产中获得的收入外,没有独立偿还债务的能力;3.合同安排给予贷款银行对融资形成的资产及其所产生的收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对企业债权进行更细一步的划分,预计有利于降低中小微企业、投资级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

1.4 个人债权:小额信用卡风险权重调低,大额个人债权调升

2012年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而公开征求意见稿则根据是否存在币种错配、个人债权类型进行差异化权重设定。另外,此处所指的个人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自然人的债权,但不包括满足房地产风险暴露、已违约风险暴露等其他风险暴露划分标准的债权。

个人风险暴露分为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和其他个人风险暴露。其中,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分为合格交易者风险暴露和其他监管零售风险暴露。

什么是监管零售个人风险?需满足两个条件:(1)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2)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什么是合格交易者?合格交易者风险暴露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最近12个账款金额大于0的账单周期,均可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日前(含)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

总体来看,在不存在币种错配的情况下,对于小额(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合格交易者的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权重调降至45%,对于小额(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个人债权风险权重不变,对于大额(其他个人风险暴露)个人债权风险权重调升至100%。

1.5 房地产方面:开发贷变化不大,按揭贷权重实质性降低

2012年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50%;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的部分风险权重为150%;房地产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而公开征求意见稿将房地产风险权重进行进一步划分。

(1)房地产开发方面。对于符合审慎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权重设定为100%,对其他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权重设定为150%。(100%风险权重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审慎的贷款审批标准,二是未发生逾期或展期且符合①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0%(含)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含)以上;②与债务人约定按房地产销售进度分批分期归还贷款本息,本金偿还比例超过50%。)

(2)居住用房地产方面。根据还款资金是否来源于房地产、是否符合审慎要求、贷款价值比等设定不同的权重。

(3)商用房地产方面。根据还款资金是否来源于房地产、是否符合审慎要求、贷款价值比等设定不同的权重。

整体来看,商业银行对于房地产贷款风险权重的设定结合贷款价值比、审慎性原则及还款来源等因素共同决定风险权重,对于优质房企及居民/企业小额房地产贷款,预计风险权重影响有限。

1.6 其他:对合格资产担保债券的风险暴露

何为合格资产担保债券?根据《信用风险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资产担保债券是指由银行或住房抵押机构发行的,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公众监督的,以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债券。此类债券发行募集的资金,应根据法律规定投资于可在债券存续期内为该债券提供担保的基础资产,若出现发行人未履约的情况,该资产可优先用于偿还债券本金和应付利息。

合格资产担保债券的资产池限于几类资产。①对主权、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或多边开发银行的债权或由其担保的债权;②符合审慎要求的居住用房地产抵押,且贷款价值比不超过80%(含)的债权;③符合审慎要求的商用房地产抵押,且贷款价值比不超过60%(含)的债权;④对具有30%或更低风险权重的商业银行债权或由其保证的债权,且此类资产不得超过该担保债券发行额的15%;⑤其它出于管理目的的补充资产池,如现金、高流动性短期安全资产以及用于对冲该资产担保债券风险的衍生工具。

风险权重方面,公开意见稿根据有无外部评级及评级高低设定不同的风险权重。

总体来看,对于外部评级较高、风险级别较高的发债银行,其风险权重相应越低。

本文作者:颜子琦,来源:华安证券,原文标题:《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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