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迎来重要法规!证监会网站12月30日的消息显示,证监会对《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下称《期权办法》)作了配套修订,形成《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把跨市场操纵行为纳入操纵市场范畴,并明确禁止编造、传播有关股票期权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同时,根据《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股票期权交易实行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管理制度。
据悉,本次修订主要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在总结前期股票期权试点运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款开展适应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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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修订了股票期权业务的一般性规定。《期权办法》名称修改为《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调整了条文中的“试点”表述。
同时,《管理办法》增加了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法律依据,修改了股票期权合约品种上市相关规定,并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中央对手方地位,新增“为股票期权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要求。
此外,《管理办法》完善了经营机构业务范围和交易者分类的规定,新增“做市业务”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并明确交易者可以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专业交易者的标准由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股票期权交易者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
《管理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风险管理制度。
一是,补充完善证券交易所风险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办法》新增证券交易所建立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要求,及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持仓、保证金等情况的要求。
二是,新增程序化交易管理要求。根据《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明确报告内容、方式、时限等,并根据程序化交易发展情况及时予以完善。
三是,新增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管理规定。《管理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具体认定情形、认定程序和报备要求等内容。
此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在异常情况下可单独或者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新增调整交易限额标准、强行平仓两项紧急措施,并明确异常情况消失后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管理办法》把跨市场操纵行为纳入操纵市场范畴,不再单独列举,并明确禁止编造、传播有关股票期权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此外,《管理办法》还进行了其他修改,包括:
将“基金”修改为“基金份额”;将“交纳保证金”的表述修改为“缴纳保证金”;将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定义中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将“期货交易所”修改为“期货交易场所”,将《期权办法》中涉及“投资者”的表述统一修改为“交易者”,将“衍生品合约账户”表述统一修改为“期权合约账户”,将“市场操纵”表述统一修改为“操纵市场”等;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2015年1月9日发布的《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等。
据证监会介绍,今年8月,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施行,全面系统规定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各项基础制度。自2015年证监会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以来,股票期权市场规模稳步扩大,总体运行平稳有序,规则体系不断完善,监管经验逐步丰富。在此基础上,证监会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立法要求,对《期权办法》进行配套修订。
中期协数据显示,以单边计算,11月全国期货交易市场成交量为7亿手,成交额为52.79万亿元,同比分别下降0.83%和增长3.95%,环比分别增长55.68%和58.09%。前11个月,全国期货市场累计成交量为61.06亿手,累计成交额为486.93万亿元。
中期协数据还显示,截至10月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累计为948家中小微企业提供仓单服务规模达204亿元,为89家上市公司提供仓单服务规模达30亿元。新增场外衍生品名义本金16322亿元,累计分别为23978家次中小微企业、3530家次上市公司提供1853亿元、603亿元基差贸易额。
本文作者:梁银妍,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原文标题:《证监会征求意见!万亿市场迎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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