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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启动货银对付改革!机构自营及托管业务须“一手交钱、一手交券”

中国证监会启动货银对付(下称“DVP”)改革。今日起,证监会就拟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同步就《结算规则》《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此次DVP改革明确,机构自营及托管业务的结算制度进一步完善,这两项业务交易结算的过程中,T日日终证券不再无条件过户,而是与资金交收相关联,即必须“一手交钱,一手交券”。

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宣布调降结算备付金缴纳比例,总体从18%将至15%。

完善机构自营及托管结算制度

DVP是国际市场普遍采用的基础制度,用于保障证券交易达成后钱券足额交收。目前,欧美国家、日本、我国香港地区等成熟资本市场的金融基础设施,均采用了货银对付制度,该制度已成为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基础结算制度。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DVP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据了解,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通过第三方存管、交易前验资验券等制度保证涉及个人投资者的经纪和融资融券业务已符合DVP制度,仅机构投资者的自营和托管业务在结算制度上尚不完善。

这次改革落实证券法、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对机构自营和托管业务建立了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同时明确了违约处置的安排。

根据前述规则,机构自营及托管业务实施交易结算时,T日日终证券不再无条件过户,而是与资金交收相关联,可通俗理解为必须“一手交钱,一手交券”,其核心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互为条件,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相应证券完成交收,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相应资金完成交收。

T日未结算 证券将被“打标识”

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实行“T日证券过户、T+1日资金交收”的结算模式,T日日终证券无条件过户,证券过户和资金交收不挂钩。

对于广大个人投资者参与的经纪和融资融券业务,我国资本市场通过第三方存管、全额保证金、交易前验资验券等制度已达到了货银对付的效果。仅机构投资者参与的自营和托管业务未纳入第三方存管,其结算制度有待完善。

根据前述规则,本次改革通过设置“可售交收锁定”标识的方式,建立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形成覆盖经纪、融资融券、托管、自营等全部业务的违约处置安排。

结算参与人T日日终资金不足额的,证券不再无条件过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在证券过户同时,将相应证券打上“可售交收锁定”标识,表示相关证券仍处于交收过程中。T+1日组织多批次交收,结算参与人资金足额的,解除证券标识完成交收;资金不足的,将进行后续违约处置。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截至目前,机构自营及托管业务尚未出现过交收违约的情况。此次改革后,违约处置明确了更具操作性的安排,面临风险事件时将更加有章可循。专家认为,上述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结算制度,提升了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防控能力。

改革对个人投资者没有影响

据介绍,本次改革保持了投资者现有的交易结算制度和习惯基本不变。

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个人投资者主要参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及融资融券业务,这两类业务通过第三方存管、全额保证金、交易前验资验券等制度已达到货银对付的效果,因此本次改革不对经纪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设置标识,包括1.9亿个人投资者在内的经纪业务客户交易将完全不受影响。

同时,市场人士认为,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增强结算体系安全性,进一步吸引境外资金进入中国市场。改革同步降低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最低缴纳比例,也有利于减少全市场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升市场参与主体的获得感。

结算备付金比例总体调降3个百分点

此次DVP改革同步降低了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最低缴纳比例。调降采取差异化降低的方式,总体来看,备付金比例将从现在的平均18%,降低到15%左右。

此前,在2019年12月,中国结算就在修订《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时,进行过一轮结算备付金调降。当时中国结算将股票类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收取比例由20%降至18%,并结合结算参与人日常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中国结算可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计收比例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本文作者:马婧妤, 来源:上海证券报,原文标题:《资本市场启动货银对付改革!机构自营及托管业务须“一手交钱、一手交券”,结算备付金比例同步调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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