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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独董制度怎么看、怎么改?监管部门:进一步明晰独董权责边界,加强履职保障、完善责任机制

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12月4日在国际金融论坛第十八届全球年会上公开回应独董制度改革。他表示,对市场各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建议,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已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究,将充分倾听各方意见,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推动系统完善,进一步明晰独立董事权责边界,加强履职保障、完善责任机制,支持和督促独立董事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努力形成各方归位尽责、市场约束有效的制度环境和良好生态。

无疑,独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促进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完善独董制度安排,将更好发挥独董制度优势,改善独董生态。

重塑:独董生态有望进一步修复

被称为“中国集体诉讼第一案”的康美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在传递“零容忍”信号、发挥“惩首恶”作用的同时,该判决结果深深震撼了上市公司“独董圈”——康美药业5位时任独董被判承担5%或10%的连带赔偿责任。

“独董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矛盾凸显,独董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外显化,这将唤醒独立董事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中央财经大学粤港澳大湾区(黄埔)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王瑞华指出。

康美药业案也将推动提升独董履职水平和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康美案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会倒逼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深入思考,督促独立董事更加勤勉尽责、强化职业精神和专业能力、增强对公司的独立判断,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落实独董制度,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汤欣表示。

此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康美药业案的判决对完善相关的独立董事制度、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修改公司法等都具有具体的借鉴价值。

热议:独董辞任并非“离职潮”

“康美案”对独立董事承担超过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一出,立即引发了市场各方对独立董事的职业与制度的热议,突出表现在:辞职的独立董事突然增多,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批评与质疑声不断。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查询近期数十位独董辞职情况发现,该情况属于正常范围,难言“离职潮”或“大逃亡”。

据不完全统计,自“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作出至今,已有50多家上市公司发布独立董事辞职公告。独立董事辞职也与任职情况、个人情况等多种情况相关。除欣旺达、漳州发展、众信旅游、*ST游久独立董事因6年期满辞职外,木林森独董唐国庆职务变动为执行总经理,光弘科技独董邱乐群拟受聘为公司财务总监,剩余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理由多为个人原因。

“从现有的统计数据上看,近期独董的辞职人数与往年基本持平,并未明显增加。就近两年独董辞职平均水平来看,2021年11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数量,没有明显高于平均水平;就各月独董辞职规模来看,11月的独董辞职人数也没有明显突增。”汤欣表示。

中国动力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善君说,在上交所官网搜索“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2021年截至目前为144条结果,2020年为138条结果。从上述数据来看,今年独立董事离职略多,但并不明显,因此谈不上当前独立董事出现了“离职潮”或“大逃亡”。

此外,4000多家上市公司的独董有进有出,履职和离职基本属于自然流动。“11月12日以来,也有数十家公司发布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公告,其中既有连任的,也有新上任的,没有出现单向流动的趋势。”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利国说。

但在刘俊海看来,辞职现象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独董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在觉醒。各方应抓住这一契机,推进独董制度改革。

深思:独董制度功能价值值得肯定

康美案也引起市场各方对独立董事制度及其责任的新思考。

独董制度在最初引入中国资本市场时承载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开启了在中国境内上市公司中正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大幕。

20年来,独立董事在促进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尽管作为舶来品的独董制度在“新型加转轨”的中国证券市场不可避免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但“应肯定和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成为业界共识。

制度上,独立董事制度能够优化董事会构成,加强董事会内部制衡,提高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独立董事制度能够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分别为经济金融专家、法律及会计专业人士,并在专门委员会中分别担任重要的职务和工作。独立董事针对公司治理、内控控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还协调审计机构与公司部门,向公司提出《管理建议书》,帮助公司有针对性地改进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水平。”国信证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谌传立表示。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圣怀也指出,独董制度实施以来,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产生了重要的作用,突出体现在加强董事会内部制衡、有效遏制企业财务造假、有效提升企业的规范意识、有效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等方面。

实践中,大部分独立董事能够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利用专业优势提升董事会决策和经营管理水平,在促进信息披露、规范上市公司日常运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司四位独董不仅认真履职,而且能够凭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对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而更好地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科大讯飞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江涛表示。

王善君介绍,公司四位独董分别是来自法律、财务、业务、管理方面的专家,从各自专业的角度给予了公司很大的支持,包括在上任后即面向公司相关人员开展了各自专业领域的培训,积极参加子公司调研活动,活动期间也向子公司提出了专业的建议和意见,日常工作中在需要其发表意见的事项上也是充分了解后才发表意见。

“独董制度施行20年来,在上市公司内部引发了较为深层的制度变革,大股东一股独大、肆言无忌的情况有所改善,独立董事的地位得到了尊重和认可,在公司治理环节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峥宇表示。

但陈峥宇认为,针对厘清履职标准等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安排。

展望:完善独董相关制度机制“在路上”

康美药业案一审后,市场对系统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呼声渐起。无疑,全面改革独董制度已迫在眉睫,应尽快完善独董制度,特别是提高独董独立性,进一步明确权责义务。监管部门也已着手研究完善独董相关制度,改革已经“在路上”。

“证监会11月26日就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涉及相关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整合涉及证监会的27件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征求意见稿)》就是其中一项,是对既有独立董事规则的修正性重述,据我看来并非是对当前独董制度的针对性改革。据了解,这项工作年初就已启动。”汤欣表示,据悉本次法规整合工作计划以“体系化”为目标,立足于从整体上减少法规数量、明晰法规层次、消除法规矛盾,尚不构成对法规的实质性修订,其目的应在于进一步提升法规的科学性、体系性、规范性,既达到法规“科学、易懂、管用”目的,也为下一步法规的实质性修订打好基础。

在进一步廓清独立董事权利义务范围方面,要加强立法层面改革,促进公司法修改、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相关规则统筹完善,系统性安排独董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改完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司法解释,期待其对于证券法上的责任条款进行合理解释,进一步厘清勤勉尽责义务和赔偿责任,对故意过失、比例责任等解释做出新的改进。

在加强独董履职保障方面,上市公司要主动为独立董事履职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充分享有知情权。在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发起人武绍智看来,独立董事承担的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独立董事要主动了解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对外披露,上市公司应保证独董能及时准确地获取全面信息,不能将其当做“花瓶”。

“独立董事也应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随着股东派生诉讼等制度的完善,独立董事被诉的可能性也极大提高,使得不少人对于担任独立董事顾虑重重。”江涛建议。

在健全提升独立董事履职效能的长效机制方面,可引入声誉机制等,建立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奖惩机制并与人才库和诚信档案相关联,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建立独立董事履职的科学履职标准和客观考核机制,独董的薪资津贴要根据履职考核结果差异化发放。”同时担任多家A股和H股公司独董的学者尹晓冰表示。

王善君则提出继续完善集体诉讼的相关配套制度,提升社会监管合力,推动建立全市场的独董评价体系等建议。

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独董制度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完善独董制度改革,未来仍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相关部委、行业自律协会等共同推动。值得注意的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发挥,更依赖于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高。

风物长宜放眼量。相信在各方合力下,独董制度一定能步入“既独又懂”、勤勉尽责、权责利明晰的新阶段。

本文作者:昝秀丽,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原文标题:《权威解读!独董制度怎么看、怎么改?监管部门:进一步明晰独董权责边界,加强履职保障、完善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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